案情簡介:李某某2011年5月18日入職西城區某公司2013年7月主動離職,2014年6月李某某向北京市西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5萬多元,西城區勞動仲裁網在接受單位的咨詢后查閱了李某某的勞動仲裁申請書并要求單位查詢了李某某工作期間的工資發放情況及考勤情況,發現李某某的工資單上并沒有加班費的記載,考勤表上也未顯示加班記錄,此時代理律師心中已有了代理思路,開庭當天李某某提交了一份自行整理的工作記錄作為加班費的證據,我方代理律師并不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同時李某某為證明工資基數提供了上班期間的部分工資條,我方代理律師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同時代理律師也提供了工資條上并無加班費的明細記載,考勤表上也無加班的記錄來證明企業并沒有加班事實的存在,當然了李某某自然也不認可代理律師提供的證據,其實案件審理到這里,勝負已定,根據勞動仲裁證據規則的規定對于加班事實的證明由主張方來提供,現在是李某某要求企業支付加班費那么其首先要證明有加班事實的存在,勞動仲裁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舉證責任倒置,所以該案的結果可想而知,結果就是駁回了李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對于勞動者來說可能確實存在加班情況,但你得拿出證據證明給仲裁庭看,仲裁庭作為審理案件的第三者并不清楚案件發生的過程,所以只能根據證據來判斷,這就叫法律事實,其實在這個案件中我也了解了單位確實存在加班,現在既然勞動者要求支付加班費單位也是愿意給予一定的補償的,所以我在庭前和聽后多次找勞動者協商,但勞動者一看單位一直要求協商但補償又沒有達到心理的預期就是不同意調解,最后也只能按照法律規定來了。
其實這個案子如果是我們代理勞動者,那么結果會是完全不同的,我們首先回去收集單位有加班事實的證據然后在來申請勞動仲裁,至于如何收集那么請類似請求的朋友帶上你得現有證據材料來當面咨詢我們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