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日,李某以未獲加班費為由,向所在的北京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下屬的物流分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因單位屬于我們服務的勞動法律顧問單位,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均由西城區勞動仲裁網勞動仲裁律師制定,對于加班及加班費的計算都有很好的設計,對于本案我們也是全程參與。
我們幫助企業制定的考勤制度中對加班有嚴格的規定,至于如何規定的這也是我們律師的勞動成果就不邊太過公開了,勞動者可能確實是超時工作了,但其行為并不符合我們制定規章制度中規定的加班規定,所以勞動者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加班,最后仲裁委是采納了我們的代理意見。
綜上:這又是一起因為加班工資的問題引起的勞動仲裁,西城勞動仲裁網專業勞動仲裁律師認為用人單位須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其中,用人單位的安排,是認定加班的關鍵因素。如果是勞動者自愿延長工作時間,不屬于法定意義上的加班,用人單位沒有支付加班費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