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取得了一份用人單位在2012年給勞動者頒發的優秀員工的榮譽證書,這個證書上蓋有公章,然后我們采取了錄音的方式向人事主管關于工資少發提出異議并解除勞動關系,還有一份蓋有用人單位工程部公章的文件,文件上有被申請人及其他同事的簽字,這樣勞動關系的確認基本沒有問題,但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用人單位確拿出了一份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
對于加班事實也是需要勞動者舉證的,我們提交了一系列的工作交接記錄,上面有申請人及其他同事的簽字,用人單位則提出根本不存在勞動關系。
本案經西城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認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且申請人存在加班并結合我們提交的交接記錄認定了加班時間,但可惜的是本案仲裁委員會并未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來確認近兩年內的加班事實,因為勞動者根本不可能提供出所有的交接記錄,少認定了很多加班時間,勞動者對此結果倒很滿意。
個人認為其實最難舉證的就是加班費案件了,我們接受用人單位的委托應訴了很多加班費的案件,勞動者都敗訴了,但當我們接受勞動者的委托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我們卻能勝訴,不是夸耀,還是那句話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去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