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區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流程圖:
一、申請人申請 1.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 2.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3、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企業登記信息表3.與仲裁請求相關的證據材料(復印件一份) 4.如委托代理人,須填寫授權委托書(原件一份) 5.如申請人屬用人單位的須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各一份 |
二、西城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庭主辦人員審核申請材料 |
申請材料不全一次告知補正內容 |
辦事機構負責人提出是否受理意見并通知申請人(5個工作日) |
受理仲裁申請后,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通知其應訴(5個工作日) |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仲裁庭,并將組庭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5個工作日) |
仲裁庭審理案件(包括開庭、調解、裁決),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案 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延長15日 |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終局裁決除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